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
合同其實基本都會有一個期限,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會有到期的時候,而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進行續簽完全由當事人協商之后確定,法律中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但要是單位不愿意續簽的話,則需要支付賠償。那么單位
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
合同如何續簽
續簽勞動
合同是指
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
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
合同和訂立勞動
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1、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
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
合同。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
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
合同。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
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4、勞動
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簽
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
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
合同。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
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單位
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1、按照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
合同到期限后,單位不愿意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
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
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勞動
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
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就勞動
合同不續簽來看,其實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勞動者自己不愿意續簽的,當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因為單位降低了福利待遇,從而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況,此時即使不是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那也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賠償的。對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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