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
合同管轄的確定 一、二手車買賣
合同管轄規定
二手車買賣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的規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
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
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
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
二、
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
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
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
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
合同是雙務有償
合同,因此買賣
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
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 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
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
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
合同履行地。
三、
管轄的確定
既然一個買賣
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
合同履行地,那么,這如何確定
管轄法院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規定是確定所有
合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理應適用于確定買賣
合同的
管轄,按該條的本意,與買賣
合同有關的履行地(包括接受價款地等)法院本應都有
管轄權,但《民訴意見》對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
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對買賣
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及
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為您做的關于二手車買賣
合同管轄的分析。二手車買賣
管轄的確定以買賣
合同的
管轄規定為依據。買賣
合同如果對
管轄有明確的約定,以約定為主,如果沒有約定,就看該買賣
合同是否有著實際履行,按照實際履行的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