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
合同超過三年怎么辦?
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而且超過1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
合同,那么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且勞動者建議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雙倍工資賠償。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
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
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可見,沒簽勞動
合同超過三年實際上這種情況屬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但也因為用人單位從始自終都沒有給員工出具過書面的
合同,如果員工認為有必要的話當然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有很多勞動者其實都已經默認了這種沒有勞動
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在工作和勞動
合同的簽訂問題上,很多員工都會選擇了保護好自己當前的工作,不和用人單位撕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