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其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 一、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托
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
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同時委托
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 二、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于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托
合同只適用于委托與受委托的對內關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
合同。 三、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托
合同依《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于雙方法律關系,即委托
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首先應有受委托人的承諾,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諾,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其委托
合同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