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我國的一項刑罰
執行制度。在不損害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的前提下,通過適當減輕犯罪人原判刑罰的辦法,對表現好的服刑人員予以鼓勵,有利于促進其改過自新,早日成為社會的有用之材。但是減刑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減刑的條件,那么究竟罪犯怎樣才能夠適用減刑呢?請跟隨本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據此,所謂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根據第78條的規定,減刑可分為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兩種。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但實質條件有所不同。那么具體怎樣才能適用減刑呢?
1、對象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
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應當實際
執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度條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78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對于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刑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閱讀了上文之后,您應該也比較清楚罪犯如何才能夠適用減刑了吧。在服刑期間,罪犯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當然此時對減刑的條件也是有嚴格要求的,并且在一般情況下減刑是不能超過1年,但法律中沒有限制減刑的次數。不過我們也要注意,一般在減刑之后也是有實際服刑年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