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案件當中的有些司法鑒定,也很有可能是由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出鑒定的,并且對于鑒定的結論并不只是公安部門內部享有知情權,因為鑒定的結論歸根結底和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有著緊密的聯系。因此,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條款就保護了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
一、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說,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鑒定意見復印件。
二、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為了使司法鑒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鑒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期間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果
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鑒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其中要求公安機關對于鑒定的結論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因為鑒定的意見有的時候是要作為重要證據的。并且,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也有權利對公安機關告知的鑒定結論提出爭議。政法鑒定的結論如果不告知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那公安機關在此過程當中屬于程序違法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