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
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
合同法》關于勞動
合同的終止條件取消了約定的條件,即在《勞動
合同法》調整下,勞動
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有法定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條件。《勞動
合同法》做這樣的調整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
合同終止的約定條款,隨意的終止勞動
合同。
二、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的補償是怎樣的
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勞動
合同終止,意味著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已經結束,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關手續。勞動
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勞動
合同因為期限屆滿而終止的情況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向其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而實際計算這個補償金的時候,往往就是要看該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多久,滿一年的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