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沒有試用期約定可以嗎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未簽勞動
合同怎么維權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
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其實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初次入職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那么此時也是可以不用約定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