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是處理法定繼承時
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但針對特殊情況,也有多分和少分的特殊原則,繼承法采用的是一般與特殊相結合的方法,那么具體來說什么情況下可以多分
遺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多分
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
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
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
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
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
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
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少分
遺產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
遺產。(3)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實踐中,除了多分少分這種特殊情況,在分割
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
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而什么情況下可以多分
遺產,我們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