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不僅是一種極好的學習方式,同時也是一種可以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的方式,對于司法機關的職員,或者是其他類型的法律工作者來說,可以通過此種方式,理解法律規范,將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進行對比,是各位法律工作者一般都會選擇的。一、什么是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二、兩者的區別如下: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保全措施以及
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3、追償的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敎育網編輯整理③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追償的范圍窄。4、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司法賠償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著不僅是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更是造成的損害存在著差異,可以得到司法賠償的主體,一般都遭受了一些不公正的司法懲罰,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此時,司法機關的職員也是會受到較重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