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
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一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訂立委托
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但是,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償的。《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托
合同也可以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委托
合同,必須是符合委托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這一形式和內容,否則,不成其為委托
合同。 委托
合同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
合同的約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項,如委托人應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或對完成委托事項有價值的線索,受委托人應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圍內處置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受托人應本著維護委托人利益妥善處置委托事務,事后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 受委托人將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轉委托與第三人處置,事先應經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在委托
合同終止時,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置的結果。 應當由特定的當事人親自處置的事項,不應當委托受托人處置。下列事項不得委托受托人處置: 一、收養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二、婚姻關系的產生和消滅(因特殊情況應事先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遺囑的制作; 四、出版
合同的履行; 五、演出
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履行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