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冒名頂替的事實勞動關系是無效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 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這種表面上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從一開始就因為勞動者的欺詐行為就注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甚至可以以對方存在欺詐行為
起訴冒名頂替的員工都是有可能的。就算當初可能通過冒名頂替和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這整個過程只要不被發現當事人還能夠得過且過,一旦發現的話后果非常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