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訂立的形式具體是什么
勞動
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秳趧臃ā返?9條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
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
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
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
合同。
二、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
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協商成本是
合同所必須的,最后達不成協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薄?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勞動
合同訂立的形式只能是書面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采用口頭方式訂立
合同,那么該
合同也是無效。當然,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的話,這樣的行為更是不行,需要對勞動者做出兩倍工資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