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都有哪些規(guī)定?
昆明作為云南省的省會城市,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也開始 面臨老城區(qū)改造、經濟用地需求擴大等問題,要想解決此類問題,
拆遷無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那么,昆明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我們?yōu)槟砣缦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
拆遷的管理,維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
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
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
拆遷人,是指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
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
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
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
拆遷人、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
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和
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
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
拆遷范圍和
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
拆遷。
需要延長
拆遷期限的,
拆遷人應當在
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
拆遷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
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
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
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
拆遷。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
拆遷人,不得接受
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
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
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
拆遷委托
合同。
拆遷人應當自
拆遷委托
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
拆遷委托
合同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
拆遷單位不得轉讓
拆遷業(yè)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
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
拆遷人應當與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
拆遷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
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
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訴訟期間,
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
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是被
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
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
拆遷,或者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拆遷。
實施強制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
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
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
拆遷人,并自轉讓
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
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
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被
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
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
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
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拆遷。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
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
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
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
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
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
拆遷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
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
拆遷許可證,并處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
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
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
拆遷范圍實施房屋
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
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
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
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托的
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
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合同約定的
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
執(zhí)行。
以上就是昆明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的具體規(guī)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拆遷是國家為了促進生態(tài)平衡和經濟發(fā)展而采取的有利措施,并且國家會對
拆遷戶予以一定得賠償。所以執(zhí)法單位應當依法
拆遷,
拆遷戶應當合理搬遷,這樣才能夠促進
拆遷的和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