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檔案怎么辦?
1、解除勞動
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配合辦理檔案社保等遷移手續,有新工作單位的,可以將檔案社保等轉移至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一般當地人才市場會提供暫時接收的手續,可以咨詢一下。入職新單位一般都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在離職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2、《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方可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之后,如果有新單位的,可以要求原單位將檔案轉移到新單位,如果暫時未找到新單位的,可以將檔案暫時存放在人才市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后,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檔案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