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法律在這方面的干預其實相對是比較少,只要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作出的約定,那么就是會認定有效。而隨著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其實也很有可能需要對
合同的內容作出變更,那一般
合同的變更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
合同的變更是怎樣的
合同的變更是指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
合同的基礎上對
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經協商一致達成的。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
合同的約定履行
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
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
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
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在
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因此,需要當事人對
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由于
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當事人在變更
合同內容時,也應當本著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要約、承諾等有關
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
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
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
合同的內容,變更后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
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
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二、
合同變更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
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
合同關系之外。原
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
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
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
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
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根據《
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主要涉及到的就是
合同內容的變更,這個時候也是要嚴格遵守《
合同法》中規定的原則才行,對相關內容的變更也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另外有變更的地方,也要及時的作出書面的說明,這樣的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