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二、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于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法院何時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如果通過親子關系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系,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請之時治愈的,也不能判決婚姻無效;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婚姻中存在一方重婚、有血緣關系等不適合結婚的情形,那么婚姻中的當事人如當事人的親屬或基層組織都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判決該婚姻無效。但如果導致婚姻無效的理由已經不存在,申請婚姻無效的請求法院則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