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繼續履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日常生活在離不開
合同,您都知道,
合同都是有
合同期限的,在
合同期限內,
合同內的所有條款都受法律保護。在
合同期滿后,
合同各項條款就宣告失效。但如果
合同期滿繼續履行,那么
合同雙方權利還受法律保護嗎?
合同條款還有效嗎?以下以勞動
合同為例,為您講解勞動
合同期滿繼續履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1、
合同期滿繼續履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既未終止勞動
合同,也未續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
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
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
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因此,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勞動
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2、未簽訂勞動
合同,繼續上班的時間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當遇到
合同期滿繼續履行的情況時,為了
保險起見,可以與公司商議,簽訂新的
合同,或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會隨時開除你,而如果超過一個月沒續簽
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的話,當事人可以申請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