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中,行紀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價格買入的,應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該條第三項規定“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動。《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的,行紀人對該
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和處置行紀物。 《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報告委托人有關行紀物的情況。 行紀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在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行紀物的情況,委托人及時掌握市場信息,隨時調整有關賣出、買入的最低、最高價,同時接受委托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