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入職與外聘有什么區別?
外聘一般不給五險一金,代表沒有養老,沒有
合同保障。正式職工是在勞支法及勞動
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外聘工當中還有一個名詞叫--勞務工,《勞動法》已經沒有外聘工、臨時工、
合同工、農民工等概念。目前出現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國家實行事業單位和企業用工雙軌制,多頭管理造成的。另外,執法不嚴,勞動行政部門缺位也是主要原因。各位外聘工、臨時工、
合同工、農民工在單位一般會面臨休息休假少、工資待遇低、社保福利無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問題(主要是勞動
合同沒有約定,法律又強制要求的問題,比如不參保問題)都可以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解決。
二、外聘概念
其一是尋求可以幫助個人、單位、企業等需求的人或事件而采取的補足措施,通常是指達不到理想要求而通過外界幫助而完成的額為目標。其二是 就是不由本身個人、單位聘請,是通過人才公司、勞務公司聘請的勞務工種也叫臨時工。
三、勞動
合同和勞務
合同的區別
勞動
合同與勞務
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
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
合同。勞動
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
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
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1、
合同性質不同。雇傭
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
合同;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
合同。2、
合同目的不同。雇傭
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
合同標的,而勞動
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
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
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
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
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
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
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
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
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
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6、
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
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同樣,
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
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其實外聘在某種程度上就等同于臨時工,可能等到當前的這段工作結束了以后,外聘的員工就會全部從公司撤出了。所以和正式入職的員工在待遇,勞動
合同以及對當事人的監管等多方面都有較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