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的訴請范圍
有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所針對的內容是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內容是否合規,對不合規的情況予以糾正。實際上法院民事審判所圍繞的真正核心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非其他。就勞動爭議的訴訟而言,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超越原
勞動仲裁申請的范圍,且不包含維持或撤銷原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就屬于合規的訴訟請求,法院就應當圍繞該訴訟請求展開審理。
二、法院判決處理仲裁時效問題的基本原則
法律實務中,有的代理人或當事人在答辯中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屬于兩個概念,前者規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時效期限問題,后者規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時效期限問題。兩者屬于不同的處理領域,應當分別看待。此種觀點實際上割裂了勞動爭議案件中,
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關系。此種邏輯下,仲裁受理及時性和整個司法救濟體系的統一性也將被破壞。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實際上也不是按照該邏輯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
執行的。
三、兩個特殊情況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系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2、
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核
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核該問題。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
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核仲裁時效的情況并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于某些
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于《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布局上的不合理。以上所述,就是我們關于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需要多久及其相關常識的回答,提醒我們,在發作勞作爭議之時可以通過請求勞作裁定來處理。勞作裁定委自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審結,而關于裁定的判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去法院申述。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的免費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