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期限本身也是給員工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有些員工可能也會覺得當前的工作崗位沒有太大的上升空間,所以也正好借著勞動
合同到期為理由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并沒有續簽勞動
合同的這種意向。其實勞動
合同到期以后的辭職相對來說就更加好處理了,可是有些員工在這種情況下還比較關心
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一、
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勞動
合同到期非單位原因導致不續簽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金也是沒有道理的。根據現在的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終止勞動
合同有3種情形有: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勞動
合同要怎么續簽?
1、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
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
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
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
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
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
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系,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2、 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于勞動
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
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
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除非公司要求續簽的
合同當中降低了相關的待遇是員工不能接受的,那公司的這種做法導致員工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話也可以要求賠償。正常情況下不打算續簽了也要提前的告知公司,一定要妥善的處理好這段即將終結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