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是否等于勞動關系
事實上,一方面,勞務
合同與勞動
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
合同往往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對于
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又不能僅僅從
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下面,先說說兩種
合同的區別:1、勞務
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勞動
合同雙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2、勞務
合同受《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
合同受《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的調整;3、勞務
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勞動
合同雙方在
合同簽訂后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4、
合同內容不同,勞務
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后的合意性條款,勞動
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范圍遠小于勞務
合同。具體來說,勞務
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
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
保險、崗位等事項;5、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
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
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
起訴到法院,對于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
合同,甚至將勞務
合同當成勞動
合同來簽,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情形已構成勞動關系
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簽的是勞務
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1、
合同名寫的是勞務
合同,但內容上卻與勞動
合同內容相同,則這類
合同實際上仍屬于勞動
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2、
合同名稱和
合同內容都明確屬于勞務
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所簽訂的勞務
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于無效。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勞動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單位按《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
勞動仲裁。因此,對于勞務
合同和勞動
合同,勞動者既要謹慎區分,同時也要根據
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僅以
合同的表面形式簡單判斷。在實踐中,是否簽的
合同上只要寫的是勞務
合同,導致的結果就一定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證明自己雖然簽的是勞務
合同,但實際上是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這樣可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