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是發生
醫療事故糾紛時的一種最有效的歸責方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
醫療糾紛的發生越來越頻繁,各種醫鬧、惡性傷醫時間參差不窮。這種時候,
醫療事故鑒定就顯得尤為必要。當事人在打
醫療糾紛官司時,提前了解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費用的相關知識能幫助自己更好的維權。下面我們在本文中就將整理的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費用誰承擔作如下說明,希望能夠幫到您了解誰應該為
醫療事故鑒定買單。
一、如何鑒定
醫療事故該由誰承擔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鑒定屬于
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
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
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1、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鑒定費;
2、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
醫療事故時,才出鑒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鑒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么會出現
醫療機構申請鑒定結論不構成
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鑒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
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
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
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院能接受“申請付費”:
一些醫院的領導和醫生,他們都能接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一規定。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
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么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說服患方罷休,醫院愿意“破財免災”,申請鑒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每次鑒定單獨收費:
如果首次鑒定與再次鑒定就是否屬于
醫療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是不是兩次鑒定費用統一由當事人支付呢?專家認為,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進行兩次鑒定的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都是各自獨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只是處理
醫療事故的依據,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臨床醫學的復雜性之一,就是對疾病的認識有時會不一樣,判斷也有差異。在通常情況下,鑒定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只是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再次鑒定就一定比首次鑒定結論更正確。
所以,如果對鑒定費的支付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解決,不可以直接要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退還鑒定費。
二、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
1、鑒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鑒定的鑒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鑒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鑒定結果相關系的。按照我國司法鑒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鑒定,屬于
醫療機構存在
醫療過錯行為、造成
醫療損害結果、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鑒定費用由
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誰提出做司法鑒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鑒定費用,如果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鑒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鑒定
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鑒定費用。如果是
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托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2、鑒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鑒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鑒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鑒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鑒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鑒定費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鑒定費用。
3、收費標準的確定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司法鑒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鑒定費用的收費標準。
在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經鑒定屬于
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
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
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同時我們就
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的承擔原則、鑒定費用的減免、收費標準的確認等方面補充了關于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的更多知識。希望我們在以上作出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費用誰承擔的解釋能為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