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協議
離婚房產必須得析產公證嗎?
協議
離婚不需要做析產公證,到民政部門打好
離婚協議后,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
離婚證、
離婚協議、過戶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原夫妻間的過戶屬于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不需要交稅。
房產登記不需要析產公證,從現實和法律規政策規定來說都沒有必要。
二、
離婚后
房產怎樣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這幾種資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
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
房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三、協議
離婚房產公正相關法律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
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
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
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的
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
管轄;涉港澳臺
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
管轄。
《關于
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
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锻ㄖ芬幎ǎ?
1、繼承、贈與
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
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
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
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
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
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
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既然
房產已經通過協議有了具體的分割方式,那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必要再去做公證了,做公證只是浪費時間和金錢的,如果在正常情況下簽訂
離婚協議確仍然需要公證才有所保障的話,那其實就是輕視了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