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3.3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四、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注意
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五、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六、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
應當嚴格
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
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
拘留或者
取保候審。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由上述內容可知,醉駕151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51,遠遠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屬于嚴重醉駕,因此構成危險駕駛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總之,酒駕是萬萬不行的,必須引起重視。無論喝酒多還是少,最好是要開車就不要喝酒,喝酒后可以找代駕或者選擇打車,這樣才是安全穩妥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