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蹤了
起訴離婚可以嗎?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要求
離婚。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
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準予
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
離婚。
二、
離婚的定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三、
離婚所需要辦理的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
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
離婚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