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通過合法途徑而取得的財產屬于私有財產,對這些合法的財產公民本人是享有財產權的。保護和擁有財產這事每個人在社會生活當中得以立足的根本,因為我們的社會進步本身就是以財產為支撐的,可實際上社會生活當中的財產侵權行為還比較多,而我們下面專門要了解的是,婚內侵權財產行為的事包括哪些?
一、婚內侵權財產行為的事包括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
房產,因為
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
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
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xiàn)一方擅自變賣
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jù)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
房產只屬于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jù)善意取得原則取得
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xiàn)在,在
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在
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xiàn)象不在少數(shù)。此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
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擔債務而撤回
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xiàn)象的發(fā)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
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xiàn),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泄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
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于維護公平正義。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里,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
離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脫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二、何為婚內財產侵權?
何謂婚內財產侵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對數(shù)額較大的共同財產做出處分,或者人為使另一方對財產喪失使用支配權的一種民事侵權的行為。從上述概念,我們看到婚內財產侵權有以下四個特征:1、發(fā)生時間的特殊性:只是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包括分居、訴訟期間和
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其余包括婚前、婚后發(fā)生的侵權行為、男女
同居期間發(fā)生侵權行為均不屬于婚內侵權。2、侵權主體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于婚內侵權行為。但第三方對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屬于婚內侵權主體。3、侵權目的的特殊性:夫妻雙方都有權基于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內財產的侵權行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了配偶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權益和知情權。4、括夫妻一方占有使用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另一方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控制。我們也是結合現(xiàn)在已經發(fā)生過的一些大多數(shù)的婚內財產侵權行為進行了概括。婚內財產的計算不能夠按照哪一方收入多,哪一方收入少就區(qū)別對待,而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虛構債務騙取夫妻共有財產,在變賣和贈與夫妻共有財產的這件事情上沒有和對方協(xié)商,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行為非常嚴重,但取證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