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著有一類人,他們因為個人原因,而沒有有自己的真實身份入職上崗,而是盜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我們想這并非自愿,可能形式所迫,所以才會有這種情況。可盜用他人身份入職,畢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盜用他人身份入職。
工入職應該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用員工提供的身份證信息為員工辦理社會
保險并繳納社會
保險。在職期間,如員工發生了工傷,就由工傷
保險基金承擔員工的
工傷賠償責任。
員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或假的身份證入職,發生了工傷,即使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會
保險,由于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參加社會
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
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員工的
工傷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此,很多用人單位肯定覺得冤枉。我單位非常正規的按照法律規定規范地用工——跟員工簽
合同、繳納社會
保險、發生了工傷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結果由于員工個人的欺騙行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證,導致
保險不予承擔工傷
保險的責任,這個過錯應該在員工方,怎么還要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賠償的責任呢?國家有關部門出于各種考慮制定了法律法規,對于本案中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工傷賠償責任”,我們用人單位要做到規范用工、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用工過程中各種情況的合法操作,這樣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近期,中國法院網登載了一個案例《冒用身份進廠打工
發生工傷僅獲三成賠償》。案例中的員工借用老鄉“曾某”的身份證進入某公司工作,該員工以“曾某”的名義和公司簽訂了勞動
合同,公司也為“曾某”繳納了社會
保險。但是不久該員工就發生了工傷,并被鑒定為傷殘四級,當該員工以真實身份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才得知該員工使用了他人身份證入職,由于此前公司是以“曾某”的名義繳納社保的,故該員工未能獲得社保部門的工傷待遇。之后,公司以該員工欺詐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該員工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及相關工傷待遇。該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法院認為,依照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無效。故涉案勞動
合同無效,公司因此不再維持雙方勞動關系合法有理。但本應由工傷
保險基金向該員工支付的款項,公司因核實不嚴承擔30%責任,該員工自身應承擔70%責任。對于依法應由公司支付給該員工的其他款項,公司仍需承擔責任。我們先不論是否所有法院都認可將工傷
保險基金應承擔款項轉嫁至公司的觀點。單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職的員工對公司會造成較大的潛在風險,特別是當社會
保險基金無法支付相關待遇,讓員工感受到其自身無法享受相關權益時,員工向公司提出的相關主張未必不被法院認可。因此,公司在錄用員工時,應盡量對應聘人員提供的包括身份信息在內的各種證件進行審查。比如員工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時,應當提供原件供公司核對;比如通過官方網絡對學歷、資格證書進行驗證;比如要求員工填寫入職登記表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承諾,若其所提供的信息為虛假,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不僅對自身有影響,而且對所在單位也會有所影響,不利于自身的職業生涯。特別當發生工傷或者一些需要自身身份證明的時候,這時候入職信息便成了意見麻煩事,情節嚴重的可能會給予定罪,相當于聰明反被聰明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