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普通的詐騙,在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后,往往認定為詐騙罪。但如果是在
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中有詐騙的話,則此時往往是被認定為
合同詐騙罪。這可以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雖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卻也存在不同點。那到底普通詐騙與
合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么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哪里呢?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同:
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
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
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而
合同詐騙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于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而
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
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
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利用
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利用
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
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么是“
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
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應限定為符合民法典意義上的“
合同”,而不能僅以有
合同出現就定
合同詐騙罪,該“
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
合同。所謂真正的
合同必須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
合同基本條款,包括
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
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經過上文的介紹之后,您應該對普通詐騙與
合同詐騙的區別有所了解了吧。可以說
合同詐騙屬于詐騙中很特殊的一種情形,畢竟這主要是發生在
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一般實施詐騙行為,如果不能認定構成特殊的詐騙犯罪,最終往往都是以詐騙罪來定罪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