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密協議和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因此勞動
合同在簽訂的同時,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的具體事項,同時可以約定
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都有義務遵守。保密協議作為勞動
合同的一項補充協議是從屬于勞動關系的。
二、單獨簽的保密協議依然有效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按《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訂立勞動
合同,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
合同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
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滿一個月未簽
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
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
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違反《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
職員需要通過此種方式,才能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為了防止職員泄露公司的相關信息,會與職員簽署保密協議。職員在實施了違反該項法律的規定之后,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