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
離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
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
離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
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
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
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一方患精神病
離婚要注意什么?
處理精神病人的
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序方面的問題: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應盡量保障其訴訟權利,不應強行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2、結案方式的問題。
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
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
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
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由于婚后一方患上了精神方面的疾病,這對夫妻生活其實造成的影響還是蠻大的,很多人因為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萌生了
離婚的打算。但此時由于對方意志不清楚,所以也就無法協議
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至于精神病人
離婚法律規定,也對這方面的內容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從上述內容中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