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一) 設在江蘇省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合計為33%,其中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且在減免期限內免征地方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
1、 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2、 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3、 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4、 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
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7、
建筑業;
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二) 其他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還有:
1、 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設立的下列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在叁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其企業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征收;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