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紀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索取報酬的權利。 行紀
合同是有償
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時,委托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的,行紀人對該
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 《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按照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三、處分權。 因委托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四、提存和留置權。 行紀人行使提存權應符合三個條件:1、委托人拒絕受領;2、經催告仍不受領;3、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受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賣出或者委托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品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