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勞動
合同的處理辦法: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
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公司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
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簽勞動
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
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你最好寫你補簽的時間,而不要寫你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
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
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系,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系。
1、你的勞動關系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
合同(是否補簽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你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你所謂的假
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你簽訂勞動
合同,繳納社會
保險費。
3、加班工資你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你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說,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三、公司不簽勞動
合同,如何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一)法律依據: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
合同法》中的規定,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必須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另外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才行。對于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行為,在我國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不管是單位不愿意簽訂還是勞動者自己不愿意簽訂,其實對單位來講都是很不利的,多數情況下都是單位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