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
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nèi),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勞動
合同只簽了一年試用期怎么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簽訂勞務
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jù)
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簽的是一年期
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兩個月就是合法的。則此時約定的試用期只能在兩個月以內(nèi),但如果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話,其實也不一定必須要約定試用期。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限屆滿的時候,不得延長試用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