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
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司法解釋在我國是起到一個補充說明的作用,因為在很多的法律制定過程當中可能由于當時的條件限制,并沒有想到很多,因此需要在后續的司法解釋當中進行補充,作出說明,比如說
商標法就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最高院關于
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最高院關于
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
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
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
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
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
商標權轉讓
合同糾紛案件;
7、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糾紛案件;
8、
商標代理
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
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
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
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案件;
12、因
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
保全案件;
13、其他
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局(以下簡稱
商標局)作出的有關
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條 第一審
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涉及對馳名
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
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
商標提起
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
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其他
第五條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標注冊及續展申請,
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
商標法。
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
商標法。
第六條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準注冊的
商標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
商標法。
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
商標復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
商標法。
第七條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準注冊的
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
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
商標法。
第八條對于在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
商標案件,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
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
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
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
商標法的規定。
首先需要為您明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臺這個司法解釋,主要還是有一部分原因是新的
商標法出臺,導致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發生變化。其次,在這里也給您介紹了一下人民法院受理
商標案件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