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勞動
合同無效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 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應當如何處理無效勞動
合同?
無效的勞動
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
合同。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可以看出,主張勞動
合同無效的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且提供證據,當然,主張勞動
合同無效的可以是公司或者是員工。除非當初簽
合同的時候存在著欺詐的行為,比如員工給公司提供的學歷證明都是不真實的,或者有些霸王條款的勞動
合同和賣身契沒什么區別,還有一些其他法律上所不允許的
合同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