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比如對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提起
離婚、收養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下落不明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宣告失蹤指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下落不明人失蹤。 3.對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人提起的訴訟。 5.非軍人對非文職的軍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
離婚訴訟。 7.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