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案件中,什么是
離婚孩子
撫養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在
離婚案件中,什么是
離婚孩子
撫養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孩子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
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也就說,對于
離婚孩子
撫養權問題,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
離婚后寶寶
撫養權該怎么處理
在
離婚案件中,
離婚孩子
撫養權怎么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
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準許。
三、在
離婚案件中,
離婚孩子
撫養權會給判誰?
從上面介紹中,我們知道,在
離婚案件中,
離婚孩子
撫養權會給判誰?在
離婚孩子
撫養權問題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說,
離婚孩子
撫養權會給判誰?一般要根據
離婚時孩子的年齡、子女的權益、雙方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來判斷。而這個時候該如何處理,其實也對孩子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需要慎重,以免對孩子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當然,爭奪
撫養權的時候最好是能夠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樣獲得
撫養權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