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里高樓大廈林立,走在路上時不時就會有高空“危險”向自己的腦袋襲來,這種情形可以歸結于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可以由對個人進行素質教育進行避免。那么在家中如何防止高空墜物呢?我們認為還是要通過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來對自身行為進行規范。
一、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
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于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后果。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于行為責任屬于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于物的責任屬于高空墜物。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七條 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但物業
合同中如果對墜落物有約定的,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追究
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物業服務
合同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墜落物可以通過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處理。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高空墜物的法律相關規定。關于家中如何防止高空墜物的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做到個人規范自身行為,遵守法律法規,而
建筑在建設時負責人也要盡職盡責,不要偷工減料,這樣才能避免高空墜物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