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容易發生什么糾紛?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
合同法》訂立勞動
合同時,可能發生勞動爭議:
1、確保用人單位的合法性。
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用仔細查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有效期,確保明確用人單位的合法性,否則,您所簽訂的勞動
合同書會是一份無效
合同。
2、勞動
合同要采取書面形式簽訂。
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
合同的有效履行,若發生勞動爭議,也有證據可查,便于解決爭議。勞動者應保留一份書面
合同,并有權要求不愿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單位簽訂正規的、合法的書面
合同。
3、試用期內也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書。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就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不管是否含有試用期期。一些單位在試用期內往往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發生試用期滿找借口辭退員工的不負責任的現象,應學會用勞動
合同的法律武器約束用人單位。
4、勞動
合同的內容要全面、翔實。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是應仔細查看勞動
合同中的內容是否正確,并要注意勞動
合同中是否包含有勞動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
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的內容。
5、為保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向勞動關系所在地
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
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
勞動仲裁裁決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在仲裁和
起訴的過程中,勞動
合同是一個重要證據。
《勞動
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
起訴訟。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到勞動
合同最容易產生的糾紛多數在于關于
合同簽訂的程序方面,而內容方面一般都是由單位和職工親自進行協調后的結果才不會出現糾紛。所以勞動
合同的擬定程序才是減少糾紛最重要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