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房產證減掉一個人的名字屬于變更登記,法律規定為不超過10個工作日,當然實際情況有可能提前。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協議
離婚方式下的
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
離婚(
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
離婚后
房產證更名,需要
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
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
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
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
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三、
離婚(通過法院判決
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
房產交易中心申請
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告訴您,過錯方主張
離婚,財產分配的話,可能會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存在一定的弱勢。其次就是給您介紹了一下什么是屬于過錯方,比如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家庭暴力以及出軌的一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