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
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
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
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主要
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
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
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
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
起訴。有時,主要
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
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
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