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兩次
起訴離婚時間間隔多長時間?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其中一方到法院
起訴離婚,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第一次法院未判決雙方
離婚,那么原告就會進行第二次
起訴。我國的法律對于這種第二次
起訴離婚有什么時間限制呢?下面,我們就這個問題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給您了解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
離婚的
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
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
起訴。
相關知識:
審理
離婚糾紛案件的時間:
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
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
離婚判決不準
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
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
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
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
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
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
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
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2)原告在判決不準
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
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
離婚訴訟所支持
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定第二次提出
離婚訴訟請求的話,如果沒有新情況或者新的
離婚理由的情況下,是需要相隔六個月的時間的。這也是出于給夫妻雙方留有充份的考慮時間,希望您不要意氣用事。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咨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