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勞動
合同效力?
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并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宣布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無效的確認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進行確認,只能在勞動
合同當事人提起確認申請時,才能依職權進行審查。如果勞動
合同當事人沒有提出確認申請,兩個機構就無法主動介入勞動關系來確認勞動
合同的效力。實踐中,一般是在勞動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才附帶提起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確認申請,與其他勞動爭議一樣,在程序上也應當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二、關于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 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
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宣布勞動
合同無效,尤其是訂立勞動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
合同是否有效均無權認定,根據此條 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
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認定。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
勞動仲裁前置,即對勞動
合同效力發生勞動爭議先進行
勞動仲裁,對
勞動仲裁不服,可在 接到
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認定。認定勞動
合同的效力是必須要走司法程序的,但必須是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的情況下才能夠提起勞動
合同效力的民事訴訟的。當然,后續的民事訴訟也是建立在對
勞動仲裁的結果不符的情況之下。其實這也就是針對勞動
合同的效力打官司的一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