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被告在
看守所可以
離婚嗎?
可以的, 應當直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
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到被告住所地
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立案。
二、對于被告地址明確,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
因為
離婚案件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處理,所以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
離婚判決?”答復是:“因
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