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欠款不還的人,債權人百般催收無效的,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比如訴訟等。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的,如果其還是拒絕
執行判決文書。當事人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那么,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一、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中情節嚴重的情況是什么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三)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四)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三、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和妨害公務罪有哪些區別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
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
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
建筑、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
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
執行,這既是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征,通常認為,對
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
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綜上所述,很多民事訴訟被告敗訴后,以各種理由拒絕
執行法院判決,這讓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在刑法里面,有專門的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這個罪名。構成本罪的,法院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十分嚴重,
量刑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這個罪名的設立無疑對老賴是一種震懾。以上就是本站我們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