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一旦違反行政管理法規,需要受到
行政處罰,或輕或重,看違法人的行為嚴重程度以起到警示的作用。當然
行政處罰包括很多方面,形式也是不同的,那么
行政處罰中什么原則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下面我們就來一起看看
行政處罰的一些規定吧。一、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屬行政制裁范疇。
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制裁,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對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違法行為。我國《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
行政處罰”。二、
行政處罰中什么原則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一事不再罰。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
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貫徹一事不再罰原則還存在的問題:1、《
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
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2、《
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相信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與完善,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三、原則解讀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范,還是數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
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
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
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由此可以看出,
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
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
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職權交叉重疊的情況下,仍不足以解決多頭處罰、重復處罰的問題。可以說,這條規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理論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及其協調。但我們不能據此來否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存在,這條規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論上不成熟。什么是一事不再罰,在理論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多種觀點。答案是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同一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會被處罰多次,主要是為了重復處罰,可能會嚴重危害行為人的利益,也是為了社會的民主和諧,畢竟處罰也只是為了行為人不再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