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
合同書有幾份?
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一式兩份的勞動
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二、簽訂勞動
合同時企業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只有在第一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期滿時,對于終止勞動
合同才有絕對的終止權利,在續簽以后的勞動
合同期滿時,企業終止勞動
合同的權利將被限制。(二)
合同期滿員工繼續在企業工作,企業沒及時與員工續簽,本來可以簽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本來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卻造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沒有勞動
合同的情形,一旦員工以企業不簽訂勞動
合同為由申請仲裁,企業將面臨敗訴,支付兩倍工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支付賠償金。(三)企業在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時,如果續簽勞動
合同條款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遭遇拒簽還要支付補償金。(三)企業在訂立和續簽勞動
合同的操作中,設定的年限不合理,導致企業對員工的考核不夠成熟已達到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被迫與員工簽訂
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四)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后,企業在與員工終止勞動
合同時操作不當,導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簽勞動
合同情形。
三、怎樣續簽勞動
合同?
(一)慎重決定是否要續簽,可以從三方面衡量:(1)員工的能力;(2)所在崗位是否為核心崗位;(3)所在崗位是否一直需要。(二)續簽
合同要依法操作:(1)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到員工是否續簽;(2)如果不續簽
合同,
合同到期及時辦理離職與工作交接的相關手續;(3)續簽工作及時進行,不要造成事實勞動關系。企業發續簽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
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如果沒有明確續簽
合同條件的,就會造成員工不愿意續簽
合同,但員工也可以以“企業降低續簽條件導致自己不愿意續簽
合同”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書其實也是屬于一式兩份,公司和勞動者手中應該各持一份才正常的。所以員工應該在簽證的時候就應該是簽兩份的,然后簽字完畢后對公司留給自己手頭的這份勞動
合同書也要妥善的保存好,萬一將來發生了什么爭執也好有個憑證。